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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12 09:42:33 70次浏览 来源:2018信息港 发布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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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建筑工程、转让、公司并购、清算、仲裁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在非诉法律事务方面,曾经多次参与公司企业设立、投资、公司并购、收购企业清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服务,曾为多家公司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

在仲裁法律事务方面,代理了大量的经济、房地产、建筑工程、婚姻继承等争议案件,多次成功处理了各种案件的谈判、调解、或仲裁。多年来,积极涉足上述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田学义律师对每一个案件都能始终如一的认真负责,尽自己的努力和限度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与好评。房产在线律师咨询

房可以买卖吗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的规模的扩大,城市的速度也在加快。于是安置房也就有了市场。但毕竟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且动安置房买卖大多不能一次性将一切手续完毕,其后续手续通常要出售方配合,这就为以后的纠纷产生留下隐患。因此如何购置安置房怎样才可以有效的交易双方的利益,就成了一些人的关注问题。下面作一简要分析。

 

所谓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而安置给被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进行的世博动。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因此购置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类动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家卖方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 民法通则 及 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反悔,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相对于类安置房而言,第二类的安置房则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一样,风险相对较小。

目前,许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改造成了安置小区,被户通过一般能两套甚至更多的房屋,除了自用外他们通常会选择出售多余的房屋,而安置房相对低廉的价格也吸引了一部分购房者。因此在民间形成实上的安置房买卖市场。

我国 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虽是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二、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当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购房者已经装修并且入住多年,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法院一般不做返还处理。房产在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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